CR1220/CR2016/CR2025/CR2032/CR2450/CR4777/BR1225/
BR2032/VL1220/VL2020/VL2330/ML1220/ML2020
由於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產品出口到世界各地。海、空運就是中國產品製造出口主要路徑之一,尤其是隨能源與電子科技越來越進步,越來越多「電池」從中國出口,但大家都知道電池是屬於高危險品,新聞媒體也常見電池自燃、起火等危險事故,故除世界航運組織與中國海關 (包含香港轉運等) 對於電池把關更為之嚴謹,對於檢測運輸鑒定文件也特別有要求。
由於在國外 (已開發國家) 地區少有類似中國的出口危險品監測機構,如英美多僅依據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導則》(ICAO TI 導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規則》(IATA DGR)、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執行運輸作業 ,管理方式多只採用MSDS方式進行,若是輸往/轉運中國地區含電池類產品/成品就得先經檢測與鑑定始可放行貨物。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也稱《芝加哥公約》(Chicago Convention),為管理世界航空運輸奠定了法律基礎,是國際民航組織(ICAO)的憲法。
危險貨品 (Dangerous Goods) 的定義:
1. 「危險貨品就是對健康、安全、財產與環境會造成危害的物質
2. 【空運規則】的『危險貨品表』中列舉的物質或物品;或是,
3. 根據【空運規則】屬於危險貨品分類標準的物質或物品。」
◎電池運輸相關法規認識 :
A. UN-TDG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odel Regulations)《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也稱橘皮書,是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ECOSOC)所屬「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分組委員會」制定的。副標題「模式規範」(Model Regulations)的意思是,此規則為所有的運輸模式所必須遵循,包括 : 航空運輸、航海運 輸、公路運輸、鐵路運輸、以及水路運輸等不同之運輸模式。 因此《建議書》是各國政府及各國際機構 (ICAO, IMO 等) 有關危險貨物運輸法規的最高指導原則。此規範雖名為建議書,實際上具”強制”意義。聯合國各成員國家政府必須以建議書為基礎,再個別的制定各種不同模式的危險貨物運輸法規。
【2021.12.11目前最新版本】:
《規章範本》(ST/SG/AC.10/48/ Rev.22)
《測試和標準》(ST/SG/AC.10/11/ Rev.7 38.3 )
https://unece.org/about-manual-tests-and-criteria
B. The Safe.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危險物品空中安全運輸】:簡稱附件18,它是一個全球性的危險品 航空運輸法規,各締約國可在此基礎上制定適合本國情況的更加嚴格的法律、法規。
C. ICAO 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 (Doc 9284) 【ICAO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簡稱TI或技術細則:該手冊中載有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方面的唯一合法的規章來源。托運人、運營人、國家當局及航空運輸鏈所涉任何其他方,均可在本手冊中查閱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所需的規章詳情。 附件 18 和 TI 均是《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組成部分,是各國空運危險品需要遵 守的法律規定。
D. IATA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DGR) 【IATA危險貨物規則】: (64版) 3.9.2.6(g) 定義有關危險貨品(對健康、安全、財產與環境會有危害物質物品);或是【空運規則】中列舉的物質或物品;或是【空運規則】屬於危險貨品分類標準的物質或物品。
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 簡稱IMDG Code) : 手冊包括各類危險貨物指引和物質明細表等內容。另有包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急措施”(EMS) “危險貨物事故醫療急救指南”(MFAG) “固體散裝貨物安全操作規則”(BC Code) 之補充本。IMDG Code依貨物主要特性和運送要求分為九大類,每一類又細分各小類,規則的總論是對各類危險貨物作業提供原則性的要求和建議,而每一類危險貨物則是針對該類貨物的特性提供具體的要求和建議,以及各類物質的詳細說明。
※ 關於IATA與PHMSA
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它是一個制定商業標準並頒發危險貨物法規的國際貿易組織,其中包括危險貨物國際空運標準。IATA的危險貨物法規是根據 國際民航組織 (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的危險貨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所制訂。ICAO屬於聯合國機構,擁有國際航空問題的管轄權。 PHMSA則是美國運輸部管線與危險物質安全管理局的縮寫,負責制定美國境內所有危險貨物運輸模式的法規。
一般含有電池物品要做進出口時,對業者而言最常遇到就是需要電池的:SDS (MSDS/PSDS/ASDS)、UN38.3 Test Report、貨物運輸鑒定報告書 (大陸運輸與出口) 這幾項文件;以下針對這幾件文件的用途與要求概略說明。
PS: 一般鋅錳乾、鹼性電池雖也要申請貨物運輸鑒定報告,但不是危險物品”鋰電池類”,一般包裝標示沒什要求,所以 “貨物運輸鑒定報告書” 按一般”非限制性貨物條件”辦理即可。
一. MSDS (PSDS、MCD、ASDS)
1. 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材料安全資料表),也有稱 SDS: Safety Data sheet (安全數據表),以SDS 較為普遍與正確;一般是由製造廠商所提供,也有製造商委請第三方認證實驗室或機構編製發出MSDS文件。由於電池含有化學危險性物質,文件主針對該物質或混合物的理化參數、燃爆性能、毒性和環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洩漏應急救護處置、法律法規等相關方面資訊的綜合性說明文件,以幫助該物質或混合物的使用者有更好的控制風險。由此文件也可看出產品的主要物質成分明細與含量。因此SDS並不是檢測報告或鑑定報告,也不是認證項目,它只是一份技術性說明書。
2.有效期限:通常該文件是沒有嚴格的有效期限,一般除非材料、配方、製程規格等有改變,與相關的國際法令規章有改變之外 ,正常下是不需更新與訂定期限,但多數製造商考量”每年多少都會有些法規”上的變化、客戶疑慮等,還是會每年提供一新版的MSDS文件給客戶 (舊版自然失效)。
3. 文件語言:一般多為英文版,極少數輸往中國大陸 (貨代) 會有要求中文版的,原廠真無法提供…最後也只能用英文版即可 。
PS: 其實IATA《DG危險品規例手冊》並無明文規定強制或必須提供MSDS,但航空公司若有要求與通知,則必須提供該文件。
二. 貨物運輸條件鑑定書
1. 為什麼要做《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
原由:當貨物在航空、水上、公路、鐵道運輸時,為保證運輸過程的安全,必須先瞭解貨物運輸的危險性。『貨物運輸條件鑒定』就是中國依據國內外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法規、標準,對貨品的運輸安全性作出「鑒定和建議」。中國海關與相關運輸業者有了這份鑒定書,才能安心輸入與運輸貨物。尤其是屬危險物含有化學成分的『電池』。
2. 哪些機構可以簽發《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
一般是中國各地的化工研究所實驗室等,簽發出的鑒定書才會被船公司和航空公司認可。早期是由「中國民航總局」認定,但現在多是由民航公司業者認可 (指定)。如 : 上海化工研究院、廣州化工研究院、北京迪捷姆(北京DGM) 等十多家實驗室;因此該《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在全世界也只適用於中國大陸地區。
※報告申請參考 上海化工 http://www.ghs.cn/
3. 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有效期限
以一個自然年(自簽發之日起至當年年底)有效。因此多數鑒定報告書日期多是在年底申請,年初1月發證為適宜,文件限當年有效不可跨年使用。一個電池料件若有海、空運運輸方式需求 (甚至陸運),則要申請海、空運的《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報告各一份,兩者鑒定依據與標準的文件是不同的。
4. 2020年的《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申請 : 必須檢附有被CANS認可機構、特定許可機構如:SICIT (SRICI等) 所核發的「試驗概要 Test Summary」,才可申請 (一般國際版的 Test Summary是不被接受的)。
5. 申請者 : 一般是大陸電池製造出商、大陸製造廠商與業者,當產品中有含(附)鋰電池須出口時,即先取得原廠的UN38.3報告 (與授權書) 後,再自行向各機構 (如 :上海化工) 申請《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
※ 授權書 : 由於實驗室或原廠核發的UN38.3 測試報告是原製造 (申請) 商所擁有,任何使用者(出口商/購買方) 要去申請自己產品的《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則必須向原廠取得”授權書”才能去申請。
費用參考 : 以往一份500RMB, 2021.11.1起調漲600RMB (海/空運二份1000RMB).
※ IATA DGR 64版(2023.1生效) 更新 :
PI 965和PI968
要求根據第IB部分運輸的鋰電池,每個包裝件必須能夠承受《3M堆疊試驗》(同有限數量包裝的相關要求)。
說明 : 每個包裝件必須能夠持續24小時承受施加在頂面上的相當於高度為3M的相同包裝件(包括試樣)的總重量的力,而不會損壞其中包含的電池或電池組,且不會降低包裝的有效性。
因此 2023.1.1起向上海化工申請《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鋰電池單獨運輸 : PI965 IB / PI968 IB空運) 之前必須先完成設上述3M堆碼實驗 (且只默認接受該單位報告),否則無法取得報告。如果您不是鋰電池單獨包裝運輸 (如: PI969/PI970)與海運,則照舊不受申請影響。(每一電池型號實驗費用約 : 1200 RMB)
[參考] 3米堆碼新規起源 : 曾發生一起事故:在停機坪待上機的貨品突然自燃失火。經調查該貨物並沒有證據顯示有不符規定,都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中要求。由於原因調查沒定論,危險物品專家組在第28次會議上對此討論,事故的貨品是堆放在一個托盤上高度約為2m,研判很有可能是堆放在上面的其它包裝件施壓力導致。而對於設備含有電池(或包裝在一起)的部份,則考量電池所占比小不太構成危險風險,因此照舊規不受影響。
由於以上新標準規定而會有《3M堆疊試驗》 “額外的費用” 產生,因此多數原廠2023年起已不再提供 “空運-貨物運輸鑑定報告書”,如業者/客戶如有需求 (單獨空運運輸電池) 的話,必須自行送檢測試並取得”空運-貨物運輸鑑定報告書”。
三. UN38.3測試報告&1.2M跌落測試
1. UN38.3 : 是指由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編寫的《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中關於鋰電池檢測的第三部份38.3節;成品鋰電池或含鋰電池的設備運輸都必須先完成並符合38.3節中規定的各項測試(除非有始發國主管當局的A88特殊批准才可豁免),鋰電池單獨航空運輸或和設備包裝在一起「空運」,還需經過包裝件1.2M跌落測試才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運輸。因此航空公司和機場貨物收運部門,會對鋰電池進行運輸審查,如不能提供此項檢測報告,民航將禁止鋰電池進行航空運輸。
◎當電池由中國大陸出口都要申請《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必須檢附UN38.3(+1.2M) 測試合格報告才可申請。1.2M DROP TEST要視鋰電池「鋰含量」與包裝屬性,來決定是否需要檢附該測報。
【New】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危險品規則》在60版3.9.2.6(g)中規定 : 由於一份完整的UN38.3測試報告技術性很強,內容較為冗長,不方便非專業人士閱讀和瞭解,為此聯合國危險品專家委員會修改了規則(V2018.3.12),簡化了測試報告的專案內容,以「試驗概要 Test Summary」(T.S Document) 報告形式提供,並自 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T.S文件無有效期限);
但您如果要申請(換證)-電池與設備包在一起的(966/969)&安裝在設備內(967/970)的《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上海化工有要求要附”上一年度”的報告。
註: 2020.1.1 起實施”試驗概要 Test Summary”,不代表也沒規定”報告日期”要2020.1.1之後!!!
IATA 2019 Lithium Battery Guidance Document (Revised for the 2019 Regulations)
IATA 2019 Lithium Battery Guidance Document (Revised for 2021)
這個測試概要規定了10項基本內容:包含完整的企業名稱、位址、電話、郵箱、網址等及相應的電池資訊與測試資訊。
以下為轉自上海化工譯文內容 :
◎簡單說UN38.3實驗概要就是精簡版的UN38.3測試報告。
◎上海化工(SICIT) 參考範本下載
◎試驗概要 Test Summary」(TS Document) 附錄範本格式參考 :
※ IATA DGR 64版(2023.1生效) 更新 :
1. 除安裝在設備(包括電路板)上的鈕扣電池外,2003年6月30日以後製造的電池或電池組,其製造商和出廠後的銷售商應提供《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8.3小節第38.3.5段規定的試驗概要。從2020年1月1日開始必須提供試驗概要。
註:此條款不代表這些電池可以不辦理試驗概要,試驗概要依然需要保證公開可獲得,但不要求運輸時必須隨附。
2. 取消了僅含有鋰鈕扣電池的設備 (包含電路板) 的測試概要 (T.S) 的要求。
除此之外的其它方面:
A. 適用類型包含單獨的鋰金屬或鋰離子電芯和電池組,以及裝有這類電池的設備或與設備一起包裝的這類電池(如下)。
a1.各種動力鋰二次電池(如動力車用電池、電動道路車車用電池、電動工具用電池、混合動力車用電池等);
a2.各種手機電池(如鋰離子電池、鋰聚合物電池等);
a3.各種小型二次電池(如筆記本電腦電池、數碼相機電池、攝像機電池、各種圓柱型電池、無線通訊電池、可擕式DVD電池、CD和MP3播放器電池等);
a4.各種一次電池(如鋰錳電池等)。
B. 報告分區對每個種類的鋰電池及製造商,以及測試實驗室的不同,都必須分別的單獨提供試驗概要。
B 獲取物件任何個人、商業實體、監管機構、消費者、運輸商等都有權利獲得試驗概要。
D. 獲取途徑由製造商或供應商提供,還可以從網路上獲得電子版的報告,試驗概要必須確保所提供的內容與電池實物一致。
E. 報告編寫應以鋰電池生產商作為試驗概要的編寫主體,也可由UN38.3的測試機構輔助或進行編寫。
F. 使用文字目前尚未要求,但對出口至海外,以及其他國家銷售和監管的需求,應使用英文撰寫,或使用英文加中文雙語編寫。
G. 其他鋰電池由鋰電池驅動的電動車UN3171,或含有鋰電池的混合動力車輛UN3166,其中的鋰電池也需要提供「試驗概要」。
2. UN38.3檢測項目(八大測試項目) :
T.1 高度模擬試驗
T.2 熱測試
T.3 振動試驗
T.4 衝擊試驗
T.5 外短路試驗
T.6 碰撞試驗
T.7 過充電試驗 (一次性電池可不用/Not Applicable)
T.8 強制放電試驗
※ 電池空運 (與包裝在設中) 必須加測與提供1.2M DROP TEST:1.2M跌落測試是將裝有鋰子電池的包裝箱從1.2M高處沿三個不同軸向的面和對角線方向自由落向水泥地面,看是否每一個包裝件均能承受在任一方位的1.2米跌落測試 (此時的電池包裝需與電池出口清關時的包裝需一致)。
3. 測試報告發行單位:
電池出口世界各地,UN38.3測試報告並無規定一定要由第三方認證單位機構實驗室 (例如 :上海化工) 發出的,只要任一家第三方實驗室有能均可執行與發報告,但若是出口到北美地區,建議是出具第三方的實驗的報告為宜。製造商有符合ISO/IEC17025實驗室、有相關專業實驗檢測設備、有技術能力依標準完成實驗,也是能發行自家的UN38.3報告;一般若是代理、進口貿易商或組立製造商,則多會委託第三方實驗室來進行實驗與發報告。
以送台灣SGS實驗檢測來說 (2021年資訊),一份UN.38.3的報告約要6萬元,1.2M落摔實驗5千元台幣 ; 若是送大陸上海化工會較便宜些約5.5萬台幣左右。若是產品 (與電池) 要輸往大陸當然是建議送上海化工會比較適當,後續要申請T.S與貨物運輸鑑定書會比較方便。
但這邊要注意的是(也是多數業者常遇到問題):中國第三方的實驗室只有唯一由CNAS官方發證,若是要由中國大陸出口所需申請「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與必須附加的「UN.38.3測試報告」,一定是要有CANS發證的實驗室且要蓋CANS章(測試概要暫不需CANS章),以及各民航公司/國際機場所「認可核定」的實驗室報告 (參考如下列),建議申請報告與出口前最好先確認清楚其報告有效性比較不會有問題。
※ 假設您的《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是委託上海化工,則UN38.3測報(含T.S)一定要由上海化工實驗所出的報告,申請才不會被被退件 (且該T.S報告必須在二年之內),每家實驗機構都有各自認可的UN38.3報告,包含1.2M跌落測試報告。
※ CNAS(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參考] 2018.7.23南航同意接收貨物航空運輸條件鑒定報告共計15家 :
( 每家航空公司與每年更新都會有異 )
廣東省計量科學研究院(華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凱認證檢測有限公司(廣州威凱認證檢測有限公司)、譜尼測試集團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市計量測試技術研究院、上海天科化工檢測有限公司(上海化工研究院檢測中心)、譜尼測試集團上海有限公司、重慶市計量品質檢測研究院等等 …
南航認可的 UN38.3 測試的鑒定機構有以下七家 :
廣東省計量科學研究院(華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
威凱認證檢測有限公司(廣州威凱認證檢測有限公司)
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
上海市計量測試技術研究院
上海天科化工檢測有限公司(上海化工研究院檢測中心)
譜尼測試集團上海有限公司
南京理工化工材料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南京理工大學化學材料測試中心)
重慶市計量品質檢測研究院
4. 實驗報告有效期限與新舊版本 :
由於實驗報告是依據聯合國《實驗和標準手冊》進行 (截至目前2021年 UN38.3 版本= Rev.7 Amd.1 ),也因此很多人會遇到或有疑問… 不是已經更新到第7版…. 為何接到的報告中引用的標準版本仍是 4~6th舊版的測報 ? 據知目前 IATA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的DGR規則中,雖規定了鋰電池航空運輸的前提條件是 “必須要符合 UN38.3的測試要求 (八大測項) “,但DGR規則中並沒有規定 “必須符合 UN38.3 的 “版本”(包含最新版本)”。也因目前此即便有出新版 (7th) ,各家電池廠對外與進出時還是可用原本測試合格的版本。
※ 3~4th若要申請轉第6~7版報告,必須補測 T4 (撞擊) 與 T5 (外部短路) ; 5th之前若要申請轉第6版報告必須補測 T5 (外部短路) ; 而目前申請 T.S 所需的 UN38.3 報告只要是 3~5 版均可被接受。
雖然新版本對測試樣品數量及電池狀態都有比較大的改動,但由於測試方案及方法等都沒有改變,主要的測試流程也沒有改變,故新版本實施起來,在測試週期上不會有明顯變化。除非原本的八大項有新增或重大變更,若八大實驗項未新增變更,基本上報告還是有效可沿用,並”無期限問題與版本“等問題,因此在各大電池商下載或取得的”T.S測試概要”所引用的 UN38.3報告發行日很多都是 200X年~2020年都有,這是可被接受的 ( 目前流通可接受的有 Revision 4~7版本 )。
以下可下載文件參考規定 (並無期限規定) :
UN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 Rev.7 (2019) and Amend.1 (2021)
四. 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特殊規定 (IMDG Code SP188)
我們在海運 (Marine transport) 出口或文件上常看到 SP188…
SP188是鋰電池在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特殊規定,IMDG CODE第3.3章中的特別條款「Special Provisions 188」所描述鋰電池的簡稱,簡單說電池符合SP188容量限制的鋰電池即屬於SP188範圍,因為這類鋰電池容量較小、危險性相對較低,因此IMDG CODE有此規定在此一定條件下可豁免 ( 不受IMDG CODE其它條款限制 ),以簡化包裝和方便運輸。
※ 以小電池為例參考以內容 : >> SP188 規定條文 (中文)
(a)對於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1克,對於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的額定值不超過20Wh;
因此諸如 : CR2032/2450等小電池鋰含量都很小 (總重不超過3KG),即都符合SP188,但如果是CR123A等圓柱型(Cylindrical type)電池,鋰含量一般 >1.0g 的單體裝,那就不適用SP188。要了解電池鋰含量值可參考SDS (PSDS)。
空運 (Air transport) 請參考IATA DGR Packing Instruction (PI) 類別。
五. 鋰電池隨貨聲明書 (Accompanied Document for Lithium Cells/Batteries)
一般需由業者填具以下表格 (PI 965~970 Section II)標準格式,告知適用的PI是多少.
六. 電池包裝與標示規則
不同類型鋰電池的運送分別有以下不同適用包裝規則 :
PI=Packing Instruction
IMDO將危險貨物的通用包裝分為三等級 :
Parking GroupⅡ (Ⅱ 級包裝) : 盛裝中度危險性貨物,因此它的 Drop TEST (Height) = 1.2M,如果是 Group I = 1.8M / Group III =0.8M。
★根據2022年 IATA DGR-63版的航空運輸規則的更新通告:
1、刪除包裝說明PI 965 和PI 968 第II部分內容,為使托運人有時間根據包裝說明PI 965 和PI 968 的Section 1B部分(如適用)要求調整,規則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至2022年3月31日止。
2、修訂PI 966 和PI 969 第I部分的包裝選項:
將鋰電池芯或鋰電池包裝在UN規格包裝中,然後與設備一起放置在堅固外包裝中;
將鋰電池芯或鋰電池與設備一起放置在UN規格包裝中;
刪除第II部分中的包裝選項。
★ 一般業者出口最常遇到的就是寄運電池出口卡關,尤其想單獨寄電池,因為電池是危險物品一般 DHL、FEDEX、順豐等國際物流都不會收的,在Digikey、Mouser也因為”無法運送”而無法線上訂購。基本上除非您是電池進出口商領有牌照並以貨機專送下正常申報,才有可能循正常管道單獨進出口,因此一般業者根本無法”單獨寄運”電池。個人比較建議採 UN3481 PI-966/UN3091 PI-969與設備包裝在一起出貨會比較沒問題與可行,隨設備產品包裝中 (數量不多下、包裝適當、另附/多附備品等方式) 並附上報關所需相關 PSDS/38.3 報告就比較不會有問題。
如果非得必須要單獨寄運… 若數量不多下,只能建議找找一般國際物流的”特貨”管道去運送,但這會有某些程度的 “風險” 必須由業者自行承擔可能會發生的問題。
新舊版標籤標示 :
★根據2021年 IATA DGR-62 版的航空運輸規則的更新通告
Lithium Battery Handling Mark:允許以上標示為100x100mm正方形,最小的標示尺寸為100x70mm,這樣的標尺寸與其它的標籤一致。標示使用規定中新的措辭表明,標示必須是正方形或矩形,這使得可以繼續使用當前DGR-61版 尺寸為120×110 mm的標示。
★根據2022年 IATA DGR-63版的航空運輸規則的更新通告
如下新標 : 附錄I (預告) 2023.1起刪除鋰電池標記上提供電話號碼的要求。設置過渡期,在2026年12月31日前原標記可以繼續使用。
第9類危險品(電芯容量>20Wh or 電池容量>100Wh)標籤 :
已上是電池類單體包裝常見的基本幾款外箱標籤樣式。
*********************************************** **************************************
各大快遞公司電池托運手冊參考 :
FEDEX 鋰金屬電池托運指南(2020.1)
https://www.fedex.com/content/dam/fedex/apac-asia-pacific/downloads/fedex-lithium-battery-guide-2019-zh-tw.pdf
https://www.fedex.com/zh-tw/shipping-guide/pack/lithium-batteries.html
DHL Express鋰電池指南(2022)
https://www.dhltaiwanconnects.com/uploads/1/0/5/4/105437309/lithium_battery_interactive_tool_2022.pdf
UPS 電池包裝寄送(2019.5)
https://www.ups.com/assets/resources/media/zh_TW/pack_ship_batteries.pdf
***************************** 其 它 資 訊*******************************
1. 鈕扣電池進出口常見的檢附文件或名稱訊息 :
1.1 H.S CODE : 國際海關公認的進出口產品分類標準,也就是台灣的 CCC CODE稅則編號,其前六碼就是HS Code.
如 : 鋰電池 8506 50(0000) (完整細分碼請至以下連結查詢)
台灣 :
https://portal.sw.nat.gov.tw/APGQO/GC411
http://db2.wtocenter.org.tw/tariff/Search_byHSCode.aspx
1.2 ECCN CODE (出口管制分類代號) : 鋰金屬鈕扣電池一般都是 EAR99 .
ECCN它是美國BIS (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 為產品指定的出口控制分類編號。ECCN CODE編碼是由五位字母和數位組成的分類編號,用於美國出口控制確認出口類別。
如出口到美國是不需要ECCN編碼,但如果是由美國出口則要注意是否在受美國管制的清單內。另外就是其它各國有出口到受美國制裁國家(例如:伊朗、朝鮮、古巴、等地區)或也直接間接業務往來,也是要受美國BIS商品管制清單約束的。
美國BIS https://www.bis.doc.gov/
ECCN編碼要向原廠或代理商詢問,原廠一般都可查,或者上全球電子元件銷售平台上也可查詢,例如 : Digikey、Mouser、TTI、Avnet、Arrow、Microchip 等等。
***** 以上資訊僅供參考, 依實際隨時更新 *****
※若需轉載本圖文,請知會用途(非商業行為)並載明文章出處。
【電池篇-鋰電池】基本認識與產地(CR鋰二氧化錳, BR氟化碳鈕池, 可充電池: VL,ML,LIR)
【電池篇-鋰電池】基本規格與特性(CR鋰二氧化錳, BR氟化碳鈕電池, 可充電池: VL,ML,LIR)
【電池篇-鋰電池】鋰扣式電池品質探討
【電池篇-鋰電池】環保與安規 (RoHS, UL1642, UL2054, IEC60086, 2006/66/EC, 2013/56/EU,REACH)
【電池篇-鋰電池】鋰電池出口貨運運輸規定(SDS/貨物運輸條件鑑定書/UN38.3+1.2M)
謝謝您提供非常完整的資訊,
但我想了解更多關於海運出口,鋰電池的相關文件。可否直接mail與我連繫呢? 謝謝~~
請問大師,我要出10pcs主機板空運,一箱,看規則是符合188f的第一個例外要件鈕扣電池安裝在設備上,因此客人說不用貼電池標示,但是快遞公司說只要超過兩個就必須要貼,請問到底誰說的對?還是我改包裝為4+4+2且分開出貨就可以不用貼?出貨是使用客人的快遞帳號,不用考慮節省運費
謝謝
確實是符合SP188,有些類似出口只附齊文件即可,但每家快遞公司都有不同的解釋認定與做法,甚至不收.若解釋不通您也沒法除非換一家.電池是比較敏感物品,基本上越是依規定並符合,越是難辦理…若真要貼電池標示也沒什差,可自己印貼上就好.就怕快遞不收而已….
我想了解 , 產品內有包含鋰電池(不可拆), 出口做的測試項目式樣的嗎 ?
測試項目相同, 要整機整組去做測試…
貨品內包含鋰電池,走海路的話,除了提供MSDS & UN38.3 report,是否一定要提供SP188?
SP188非針對陸海空運別, 是依據實際運輸/配附狀況做來判定可否引用參照, 它並無需提供什麼表格/文件/申請書之類的. 有無符合(不受本規章其他規定限制) 必須由出口業者提出符合的資訊給貨代辦理,並做好相對應的包裝要求.或許應該要填這份鋰電出口聲明書 : Accompanied Document for Lithium Cells/Batteries (PI 965~970 Section II)
您好!
請問要出海運的非危貨物,外箱上貼了IATA鋰電池標示,是否要撕去?
使用回收箱當然要撕去原始包裝標示(包含其它UL安規等), 僅求標示與實務相符, 避免誤認與造成出口商與貨代困擾.
問 e. BIKE在美國國內陸托運時,外箱一定需危險品的警示標?
e. BIKE 要先看電池容量, 一般應該有 >100Wh,鋰電池包含載設備中應該是要有標示. 詳細建議參閱美國 DOT (交通運輸部) 危險物質規定
感謝您整理的資訊,因工作需求目前在研究相關法規規範,有下列問題想請教您,懇請您協助解惑,謝謝!!
1. 因上述提及2020/1/1起實施Test Summary,但後面提及檢驗報告無規定需需符合最新版本,倘若目前供應商提供的報告項目符合當時版本,但內容未符合Test Summary概要內容,請問此部分是OK的嗎?
2. 若出貨的產品包含鋰電池,請問是都需要八大測試報告嗎?還是有分電池的型態?ex.PCBA上的鋰釦電池
2021 LBGD P15有提到
M. Does the IATA DGR require a MSDS or SDS containing the UN test data?
No. The IATA DGR does not require a safety data sheet (SDS) when offering lithium batteries for transport.
Notes:
1. A SDS is not a transport document. A SDS is only required for the supply and use of a substance or mixture
是的沒錯, SDS/MSDS 不是”運輸文件”. 也不是運輸必需要求附加文件, 但有的物流貨代/航空公司會要求附SDS/MSDS查核.並不是每家業者都要求.且一般SDS/MSDS取得不難也不需額外費用, 所以一般出口運輸者不會拒絕與無法提供.
好資料~ 另外請問大大 多少鋰含量才需要做 1.2公尺 落摔報告呢?
所有單獨寄送或「與設備一起包裝」的鋰電池寄件包裝必須能夠承受1.2 公尺落下測試,同時必須包裝所有電池,防止出現短路或啟動的可能性。
您好跟您請教一下,請問如果是出整板打棧板的電池,是否每箱都依舊需要貼上3480跟第九大類那些貼紙呢?還是說只需在打板纏繞膠膜後貼在外板四周即可呢?
每一包裝箱外都要有標示
想請問針對Alkaline Manganese Battery海運是否有相關規定呢?
因大多數的MSDS都只有提到空運時只要在提單上加註“Not restricted, as per Special Provision A123″
是的, 鹼性鎳氫碳鋅非”鋰金屬”電池比較單純, 適用SP A123規定, 不需UN號與class作業, 無Dangerous Goods.
針對鹼性鎳氫碳鋅, 海運訂位時提供msds即可嗎? 還是也需要貨運運輸條件鑑定書呢?
往來中國大陸進出口的”化學危險品”都要有貨物運輸條件鑑定書, 碳鋅電池也是要的…
請問3481 上面的專線是貨主還是寄件方的?
危險標籤上的電話不是寄件/收件電話, 通常是電池生產製造(代理商), 可以對該”危險品”負責並提供相關資訊的業者聯繫窗口電話. 當然您也不可自己亂填未經授權的製造商連繫電話.
你好~請問~MSDS跟UN38.1在IATA裡是沒有硬性要求報告的使用年限問題的,對嗎?
可是我們遇到許多貨代說航空公司要求要二年內的報告,重新申請電池檢驗需要時間跟金錢,牦費成本,這有什麼辧法或資訊可推翻嗎?
MSDS通常每年會更新(電池即便沒變更,但可能會有其它法規修正而有所變動). 這部份通常只是文書作業跟原廠要新版就好. UN38.3本就沒有期限期限 (所以報告有些版本有些日期與測試標準並非是當年度, 除非測試版本真的很舊(Rev.1~2). 貨物運輸鑑定報告書才有期限(每年要申請更新). 你們可以反要求貨代: “DGR對於有效期限或者要最新的規訂條文在哪?” 這是法規的問題, 不能自我過度擴大與任意解釋要求. 沒有”二年”的規定您要從哪生出? 應該是對方要提出法規要求在哪吧!
2021起全世界早已要求改用Test Test Summary報告(以UN38.3報告為基礎並取代)也沒期限, 除非是要申請 “貨物運輸鑑定報告書”用途,否則單只會要求提供”UN38.3報告”的都是不懂不知新規的業者.
Hi 版大
請教 如果電池芯進口回來pack成模組後要在出口時,不管是單芯或者模組,都能走空運嗎?我看貨機的規範限制是美進不能超過35公斤。但是如果車用的電池芯/電池組要空運,拆成很多件35公斤,航空公司是否會收貨呢?
謝謝
單電芯或模組要出口空運很…..難…..出的去. 不是重量的問題.
請問從台灣海運出口美國.大貨里面有CR2032的電池.外箱上需要貼UN3091的標籤貼紙嗎???
您可以去點選DHL(或其它)運輸指南的選擇步驟,如裝在設備中,鋰含量/數低於規定,基本上是不需要.(如果只是CR2032單顆是不用)
您好,想請教走海運的電池是否可以堆疊棧板呢?(箱壓強度可以承受堆疊棧板的重量,且也過了UN38.3 & 1.2米落下的前提下)
電池海運堆疊棧板沒問題的,也未有改變.是空運才有新增堆疊測試.
請問每台設備有裝ㄧ顆CR2032的電池 (屬UN3091 / PI967 / Section II),那這台設備會歸類為危險品嗎?因空運出口到美國貨代認定非危險品運費報價,但海運出口另一家貨代認定為危險品,謝謝!
鋰電池不管什麼海空陸運都屬”危險品”. CR2032是鋰金屬<1g(非鋰離子),適用UN3091 PI 969 Section Ⅱ:Cells packed with equipment.裝在設備的電池(小電池附加或裝在設備中比較沒什危險性)要看貨代如何認定定義與要求. 按一般貨品申報,且運的的出去..這很好阿,不過報價規報價,實際上貨品進出海關申報是另一回事.
請問,如果是想個人寄無線吸塵器(內含鋰電池)去大陸東莞,目前享用順豐為主,需要甚麼樣的檢測報告書嗎?謝謝
內置的鋰電池組有點大應該寄不過去…
想請教一下,外面普遍可以找到的大容量行動電源並未使用UN認證的包裝盒(類似iPhone 使用的特殊材質外盒),請問這樣在運輸上是符合規定的嗎? 謝謝!
您的問題很籠統不清楚明確無法回覆…範圍太大.
請問海運的外箱標籤是否可以不標註電話
如果鋰電池被要求要貼UN30XX 貼紙就必須標示電話, 當貨物有問題時才能聯繫的貨物相關的責任人處理.
請問出口海運,船公司認定非危險品,請問貨物是否還需要貼Un標籤嗎?謝謝
不屬於危險品的貨物認定,當然是按一般的貨品包裝運輸. 重點是真的”不屬危險品”???
請教您
如果單電池出貨已經進行UN38.3、1.2米落下以及3米堆碼測試也有了PI965的空海運鑑定書
若有PI966、PI967的出貨需求,需要重新取的UN38.3、1.2米落下以及3米堆碼的測試報告嗎?
您好, 想請教
若電池有與設備一起出貨的需求,需要重新過UN38.3、1.2米落下和3米堆碼測試嗎?
單獨出口到中國大陸申請空運貨物運輸鑑定書時, 單獨運送裸電池才需要做3M堆疊實驗.
已申請過的鑒定書報告,有效期只有當年份. UN38.3和T.S沒有期限除非法規或產品有變更. 其它出口需求有合格的報告附加即可沒有區分.